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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用品發放標准及管理辦法為了職業工會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勞保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強調平均和攀比工會勞保

  二、勞保用品由生產管理處根據工種及勞動強度、危害程序制訂發放物品標准,經人事處、企管處審核後,予以執行。

  三、勞保用品由生產處根據實際物品所需,提供進貨計劃,由供應按期供貨。各單位根據發放標准開具申領單,經人事處批准後,統一在供應處領取。

  四、所購進的勞保用品必須符合計劃的技術規格和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確保質量。凡供貨不及時及質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嚴禁員工變賣勞保用品,凡發現員工變賣勞保用品用品者,予以經濟處罰。

  六、對於脫產學習、被借用、工傷、病休、事假等超過3個月的人員停發勞工會健保保用品。復崗後按原勞動用品使用時間順延(離崗期不計入使用期限)。復崗時間按人事處通知執行。

  七、員工在本變換工種,原防護用品自帶,調入單位應根據新工種多退少補,多余不交者,根據使用期限折價賠償,辦理賠償手續後,方可執行新工種標准。

  八、調離人員,必須到綜合辦清理防護用品手續後,人事處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九、勞保用品損壞及不足公所健保規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時間及自身價值予以賠償。

  十、聘用技術人員應由或主管經理批准後,交人事處核實發放相應的勞保用品。

  十一、經批准工作服的各類人員,一律不再發勞保用品,確因工作需要,可同人事處核實方可發放。

  十二、確系生產工藝需要某種防護用品時(標准未涉及到的),由單位寫出書面申請,主管經理審批,研究後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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